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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規

    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 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5〕33號)“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任務”要求和《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5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在掌握全國農墾土地利用基本情況基礎上,于2018年底前,完成權屬清晰、無爭議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任務,積極調處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一宗、登記一宗、發證一宗,做到農墾國有土地“權屬應確盡確、證書應發盡發”。
         (二)基本原則。依法依規原則。嚴格按照《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土地確權政策的要求,開展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確保權屬合法、程序規范。因地制宜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和農場自身條件,選擇適宜的測量方法開展農場不動產測量。條件具備或有改革現實需要的農場,應將農場房屋和土地按照房地一體原則辦理不動產登記。先易后難原則。首先完成權屬清晰、無爭議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同時依法積極調處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對于有權屬爭議且一時難以解決的農墾國有土地,劃定爭議范圍,先完成無爭議部分確權登記,爭議土地待爭議解決后再予以確權登記。
           二、主要任務及工作要求
         (一)全面開展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工作。各地農墾主管部門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41號)等有關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已有地籍調查、基礎測繪和相關影像資料等成果,組織國有農場開展權籍調查。在全面查清權屬狀況、完成權屬指界基礎上,統籌考慮國有農場經濟條件、改革需求等因素,選擇適宜的測量方法,開展農場不動產測量,調查清楚國有農場依法使用土地的權屬、用途、界址、面積等。具備條件的國有農場應一并開展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屬調查和測量,實現國有農場房地一體調查。權籍調查完成后,按照統一的不動產單元編碼模式,形成包括權籍調查表、不動產測量報告和權籍圖等在內的權籍調查成果,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
         (二)加快辦理農墾國有土地登記發證手續。在權籍調查完成后,各地農墾主管部門要組織國有農場盡快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登記申請,提交符合登記要求的權籍調查成果資料和權屬來源資料。各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對國有農場申請事項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及時依法辦理登記發證手續。對于國有農場使用的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2條辦理登記手續,登記為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并在登記簿、證書附記欄以及附圖中對未利用地的面積和范圍進行標注。對于國有農場依法使用的建設用地,以及地上的生產經營用房、辦公樓、醫院、學校等,屬于合法取得并具備登記條件的,應按照房地一體的原則辦理登記手續。其他暫不具備房地一體登記條件的,可先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待條件具備后,再連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構)筑物一體辦理登記手續。對已登記發證的宗地但缺失檔案資料、登記不規范以及需補充房屋登記的,或因農場改制名稱發生變化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開展不動產變更登記,發放不動產權證書。
    國有農場長期使用、與相鄰各方沒有權屬爭議但權屬來源資料缺失的國有土地,經相鄰各方指界確認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將登記事項在其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公告30天,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直接辦理登記發證手續。
         (三)依法調處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墾主管部門,對本地區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進行全面排查,掌握每件爭議的主體、地類、面積、爭議原因等情況,建立權屬爭議統計臺賬。推動建立由地方政府牽頭,國土資源、農墾等多方參與的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互利互讓”原則,加大爭議調處力度,采用積案包干、掛牌督辦等方式,努力解決一批權屬爭議。對于已有合法的權屬調查成果已經標繪或明確了國有農場土地權屬界線的,經核實權屬界線無變化的,不再進行權屬調查指界。對于已有生效的國有農場土地權屬爭議調解或處理結果,不得因有關方面人員變動或農場隸屬關系變更而改變。對于權屬爭議一時難以調處的農墾國有土地,可將爭議部分劃出,不得擴大爭議范圍,將沒有爭議的土地先辦理登記發證手續,爭議土地待爭議解決后再予以登記發證。
         (四)規范管理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相關成果。各地農墾主管部門及國有農場要及時整理完善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權屬爭議調處和登記發證相關成果,開展農墾國有土地管理信息庫建設,實現信息化管理。同時,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登記信息共享服務,促進登記成果有效利用。
           三、工作進度安排
           在2016年完成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情況調查摸底、發文部署等工作基礎上,2017年至2018年工作進度安排如下:
         (一)全面推進階段(2017年)。
            1.制定工作方案,召開現場會推進工作。2017年4月底前,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制訂下發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工作任務、進度安排、職責分工和保障措施,量化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年度任務,召開現場會落實推進工作。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墾、財政主管部門于2017年5月底之前,結合實際情況,明確工作進度安排、組織實施、經費保障等,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
            2.狠抓任務落實,全面推進確權登記發證。目前全國未確權登記發證的3.8億畝農墾國有土地,到2017年底,完成權籍調查2.3億畝,占未登記發證面積的60%;完成登記發證1.9億畝,占未登記發證面積的50%。2017年全年,各地按照三部委下達的任務指標(見附件1),細化工作安排,落實人員和經費預算,抓緊組織實施,全面開展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權屬爭議調處和登記發證工作。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將根據地方工作推進情況,適時開展調研督導。
         (二)基本完成階段(2018年)。
           1.積極推動權屬爭議調處。2018年第一季度,各地國土資源、農墾主管部門聯合開展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排查,劃定農墾國有土地爭議范圍,全面掌握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情況。2018年全年,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配合當地政府,加大權屬爭議調處力度,努力化解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對爭議解決的農墾國有土地,及時辦理登記發證手續。
           2.基本完成確權登記發證任務。2018年三季度前,在上年度工作基礎上,完成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未登記發證的農墾國有土地登記發證率達到90%以上。
           3.系統整理工作成果,全面總結工作。2018年四季度,各地要集中力量系統總結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并于2018年12月底前,以省為單位將本地區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總結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墾主管部門,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將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列入政府推進改革工作的重要議事議程,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順利推進。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日常工作聯系。
         (二)分工協作配合,確保工作任務落實。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財政、農墾主管部門配合。其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部署督導、加強對權籍調查工作的指導、協助政府調處權屬爭議、辦理登記發證手續等工作。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及時撥付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補助經費,并加強資金監督管理。農墾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有農場籌措經費、開展權籍調查、申請辦理登記發證,指導并協調國有農場做好權屬爭議調處,并組織做好農墾國有土地管理信息庫建設等工作。各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確保按時完成中央部署的任務。
         (三)建立報告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建立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展季報制度,各地國土資源、農墾、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填報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度表(見附件2)中的相關事項,每季度末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國土資源部。對于進度緩慢、工作落實不力的地區,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將聯合開展督導,督促地方抓好工作落實。各地根據需要,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推進情況調研督導,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四)加大宣傳力度,開展業務培訓。各地根據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媒體、報刊等宣傳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并適時組織開展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權籍調查、權屬爭議調處等業務培訓,讓有關人員掌握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法律政策和技術規范。